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