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