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队伍,或者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