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队伍,或者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等工作。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