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收集、运输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置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焚烧;

(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属地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