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活动。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