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活动。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