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第二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可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以及不按要求投放的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