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与运行。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