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