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保护单位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按照规定程序另行明确保护单位,重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