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对本地传统工艺美术、老字号传统技艺的存续状态开展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