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收寄、查询、投诉等环节的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