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保障邮政业健康发展,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机制;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农牧区、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建设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给予支持。

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发展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