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