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