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邮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代办营业网点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的;(二)对具备投递邮件条件的用户,不安排投递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