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封闭的、面积适宜的邮件、快件处理场所,符合邮政管理机构、国家安全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二)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检设备、监控设备、消防设备、隔离设备等安全生产设备;
(三)使用安检设备对寄递的邮件、快件实行安全检查,并加盖或者粘贴安检标识;
(四)对收寄、分拣、储存等环节实行全覆盖监控,监控设备应当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天;
(五)因安全检查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监控、寄递服务信息等资料。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