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二)泄露国家秘密的;(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