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封闭的、面积适宜的邮件、快件处理场所,符合邮政管理机构、国家安全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二)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检设备、监控设备、消防设备、隔离设备等安全生产设备;

(三)使用安检设备对寄递的邮件、快件实行安全检查,并加盖或者粘贴安检标识;

(四)对收寄、分拣、储存等环节实行全覆盖监控,监控设备应当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天;

(五)因安全检查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监控、寄递服务信息等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