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办理快递业务的车辆标识应当符合邮政管理机构、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快递业务的车辆运递快件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禁行路段、禁停地点行驶和临时停靠。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对快递企业使用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依法进行规范和管理,实施统一编号、统一标识,在城区内从事邮件快件收寄、投递业务。快递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鼓励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