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利用带有快递专用标识的车辆或者出租、出借带有快递专用标识的车辆从事快件运递以外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