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快递企业接受网络销售、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的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于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