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邮政业务代办人员、邮件代收人员应当迅速、安全、准确投递邮件;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在收到邮件后五日内退还邮政企业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