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邮政企业将自办邮政营业网点改为委托代办网点的,应当向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改为委托代办网点的,应当具备办理信件、印刷品、包裹寄递以及邮政汇兑等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能力,不得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