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对具备投递邮件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对不具备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将邮件投递至与用户协商确定的邮件代收点或者信报箱。用户变更名称、邮件投递地址的,应当书面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