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收发场所,便于邮政企业准确、及时提供服务。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址的,可以联合设置收发场所。

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协助邮递人员完成邮件投递任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