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邮政企业投递邮件,除信件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邮政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邮政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件人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运单不符时,可以拒绝签收,并在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签署姓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