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