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设置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