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建筑垃圾未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或者在场地内堆存未有效覆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