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
(二)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三)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四)引进高污染(排放)、高能(水)耗、高环境风险项目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