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重点区域内的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兵团所属师、团应当制定采暖季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纳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制定并实施错峰或者降低生产负荷计划。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