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点区域联防联控第六十条有效重点区域内的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兵团所属师、团应当制定采暖季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纳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制定并实施错峰或者降低生产负荷计划。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