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重点区域内的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兵团所属师市生态环境机构建立区域沟通协调机制,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通报可能造成重大污染信息,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