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点区域联防联控第五十七条有效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重点区域内的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与兵团所属师、团应当相互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