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点区域联防联控第五十六条有效重点区域内的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兵团所属师、团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