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实施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行驶车型、行驶区域和时段的限制通行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机动车船燃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