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矿产资源开采、物料运输的扬尘和沙尘污染的治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科学合理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地面铺装和防风固沙绿化面积,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