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引进能(水)耗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中准入值要求且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防控不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及有关产业准入条件的高污染(排放)、高能(水)耗、高环境风险的工业项目。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或者适时修订高污染(排放)、高能(水)耗、高环境风险项目认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