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治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