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时,应当将严重污染大气的工艺、设备、产品列入淘汰目录。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组织制定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标准改造或者关停计划,并组织实施。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列入淘汰类目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设备、产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