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