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推进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实行集中供热,使用清洁燃料。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在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区域,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替代,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规模的燃煤锅炉。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