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