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