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保存原始监测数据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确定方法,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