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保存原始监测数据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确定方法,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