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并组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逐步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与国家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应当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