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区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明确其标志。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