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主要负责人:

(一)未按时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未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