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