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控制或者削减自治区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或者削减。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