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按期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