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杞麓湖二级保护区内原建成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未做到达标排放的,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内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予以关、停、转、迁。城镇应当实现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全覆盖,满足处理和排放要求。农村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保洁及处理机制,加强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收集、清运和处置责任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