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杞麓湖保护范围内的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不得将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沟渠、水库等。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