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杞麓湖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玉溪市人民政府和通海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监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