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杞麓湖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玉溪市人民政府和通海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监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